我是从2007年6月到一个家具公司上班,当时公司面试的老板说要办理商业保险,但是至今一直未办。并且,至今一直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办理任何保险,而且从我到这里上班开始,每个月都在拖工资,基本上发工资的时间比他应该发的时间要晚上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因为公司的财务制度一直很混乱,现在效益也不好,于是我想辞职。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
1.如果我现在主动离职了,我是否还有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权利,就是新劳动法里面规定的那种,如果可以要求赔偿,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2.我是否能够要求公司补偿从上班到现在的养老保险金?
前提都是我要主动离职
请哪位大侠给我指点一下迷津,我现在非常需要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利益。
另外,请各位大侠,可以根据我的实际情况,为我提供一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条款,让我以后和老板谈的时候,有依据可循,谢谢,不要笼统的说劳动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