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姻亲,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另一种为拟制血亲,在法律上权利义务与亲生子女相同。继承法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均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区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到底是姻亲还是拟制血亲应该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来判断。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形成扶养关系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把握。总体来说,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虽然以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对于未成年继子女而言,继父母与其生父母离婚时,如其与继父母关系不解除,继父母仍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离婚时继父母明确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其将不再具有抚养继子女义务,其与继子女关系因其不同意继续抚养而自然解除。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受继父母扶养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拟制血亲能否解除?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就此,如双方未解除关系,仍相互享有继承权。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按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属于狭义的“扶养”。而我国继承法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扶养”则属于广义的“抚养”。故形成赡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亦形成拟制血亲,与亲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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