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4-28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因此,劳动法规定的是一个上限时间,即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不超过44小时,而并无要求每日必需达到8小时或每周必需44小时之规定。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以及加班报酬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一般情况下,其实只要企业公司加班,很少能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36个小时内。但其实只要员工提供了加班,就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即每加班一个小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按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同分别计算)。 公司只给很低的加班费是违法的,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请求查处,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克扣的加班费,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另,如您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平时上班6.5小时,有双休,则周六应当视作加班,单位应当发放双倍报酬或在其他时间给予补休。 再,对楼上的律师说一声,周六不是国家法定假日,“国家法定假日”是特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新规定的清明节和重阳节”;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一周中至少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即至少有一天是要留给劳动者休息的。 对补充问题的回答:劳动法无此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中未明确视为没有约定,所以本人认为劳动部门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第2个回答 2014-04-28
你好: 一、关于加班与休息: 1、 单位应每周至少让劳动者休息1天,且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或无休息日,都属于加班。另外,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不休息也属于加班。 2、 一般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你所在单位的违法行为: 1、“1个月只能休息8天休息时间不定” 休息时间不定,有可能违反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规定 2、加班没有加班费 加班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标准为:延长劳动时间的为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工资的2倍;节假日为工资的3倍。 3、休息日开会,否则会被扣钱 从扣钱可判断出开会是强制性的,非职工自愿,休息日开会应按加班计算,并支付加班费 4、 “扣除下级员工工资买私人用品” 属于无故克扣工资 三、建议 1、对于加班,职工应自己尽可能地保存、搜集相关证据,以免被“赖掉”或诉诸法律时单位不承认; 2、搜集能证明自己工资数额的证据 3、尽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解决,最好是联系愿意投诉的工友集体投诉。若投诉得不到妥善处理或结果不理想,还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3个回答 2014-04-2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这个“严重”没有具体规定,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如果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把旷工三天作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来写进去的话 是有效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样子你就拿不到补偿金,但之前的工资应正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