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权及隐私权

学校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明确规定宿舍不允许使用某些电器,但有些学生为了方便偷偷的使用。一天晚上学校进行突击检查,宿舍管理员用备用钥匙打开各宿舍的门,进行检查,结果查抄了不少违规电器……
学校规定住校生6:30必须起床跑操,某学生想睡懒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起床,于是宿舍管理员用备用钥匙打开门,揭开被窝,叫学生起床……

请问学校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谈下看法,并说出解决方法。
我主要想了解大家的看法。。。请不要罗列法律。不太容易理解。

一、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1]即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它的具体含义就是国家要求任何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为主要目的,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教师法》又规定,教师负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的义务。为保护教师履行其义务,法律同时赋予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3]的权力。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4]“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6]也就是说,学生在学校内虽然是被管理者,但他们首先是个享有人格尊严的社会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
由此可见,法律在赋予学校管理权,给予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肯定了学生的隐私权。为了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性,教师和学校必须采取相应的奖励、惩罚等行政手段。但是,教师也不能因为对学生享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就可以采用自己认为有效的任意手段行使这种权力,所有措施都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

二、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常见冲突

然而,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权与学生的隐私权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两者的对接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把握的事情,常会发生如下现象。

1.学校公布学生的成绩并按分数排队
长期以来,学校、教师及家长均视公布学生分数和按分数排名次为正常的教学管理手段,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学生正确估计自己的学习成绩,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有利于学生对严酷竞争现实的适应。但是,现在已经有不少学者对这种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提出异议。从法律角度分析,考试分数既然是学生自己考出来的,是学生个人学习成绩的具体体现,因而它属于对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学生应对其享有隐私权。而公开排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损伤了落后学生的自尊心,对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压力,甚至在有的地方还发生了严重的消极后果。

2.教师的教育惩罚方式
鼓励和惩罚是教育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一般情况下,鼓励引发的负效应较少,而惩罚却常常带来激烈的矛盾。惩罚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口头批评、书面检查、停课训诫等等,在惩罚教育过程中,有的教育者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合法了解和掌握的学生隐私当众说出来,使学生因隐私公开而名誉受损。例如,一个父母离异的学生平时爱惹事生非,教师为管好他非常头疼。有一次教师在班上批评这个学生时,气愤地将其家庭变故与本人表现联系起来,说他“没有家教”,使这个学生的自尊心受到很大伤害,进一步减弱了他的学习动机。

3.学校检查学生宿舍
学校对住校学生的宿舍进行卫生、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检查,是学校管理的正常内容。但是学生不在宿舍现场时教师或管理者能不能、该不该进入宿舍检查?学校和受管理的学生在认识上有很大不同,有时甚至引起纠纷。学校认为学生宿舍是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公共宿舍,是学校管理区域内的一部分,查寝既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环境卫生,也是目前学校后勤社会化不完善、学校责任“无限化”背景下不得不进行的管理行为;而学生则认为宿舍是就寝场所,属个人私密空间,他人随意进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文化背景

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现象受到广泛关注,应当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而深入分析这种冲突的社会根源,可以使我们看到它折射的文化背景。
首先,这种冲突是面临改革的传统教育理念与日益成长的现代人权思想之间磨合、渗透的一种表象。传统教育理念偏重教育的公共性,以保障公共利益、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来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各项教育管理。“修、齐、治、平”论[7]中对受教育者献身公共利益的期求更是意味深长的。正是这种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的传统思想,使一些教育管理者在面对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时,不能把握好它们之间的“度”,其中把管理权同隐私权对立起来的观点很有代表性。这种对立观点认为:教师的职责要求其必须具有知情权,即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是以对学生的知情为前提的,如果不了解教育对象,不掌握学生的秘密,就无法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实际上,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就是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和尊重。作为教育管理者,如果不知道尊重学生的隐私,就很容易在管理行为中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并且给学生树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样板。[8]相反,如果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行为时不回避冲突对调整的现实要求,讲究教育艺术,注意尊重学生人格,就会有合适的方法促使学生向教师袒露心迹。所以,教师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并非一定会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出现教育管理权频频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现象,与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不够完善也有关系。现行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教育管理者在实践中不知道哪些是应该依法保护的学生隐私,哪些属于应该尽可能掌握的情况。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基本上只是依靠管理者个人对“尊重”的理解,使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变成了依个人理解行使权利。所以,对有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应当与对法律意义的学习、普及同时进行,同步提高。从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分析,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只有在社会政治利益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个人隐私时,才应当考虑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对隐私权加以限制。反之,如果公开他人隐私不是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公开他人隐私为非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教师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尽管主观动机是正向的,但客观上却容易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对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可能产生潜在危害,伤害他们的主体意识、自我意识和民主法律意识,影响他们成为一个心智健康、能够独立面对人生挑战、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在事实上也就违背了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四、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为了切实贯彻教育公共性原则和权利协调的法律原则,使学校和教师能更有效地行使教育教学权力,必须对学校管理权、教师教育权和学生隐私权进行调整。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利益都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而法律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协调与平衡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
利益衡量的方法,就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相互矛盾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义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作出孰轻孰重、谁是谁非的价值判断。在相互矛盾冲突的利益之间,有的是针锋相对不可调和的,那么,利益衡量的结果只能是牺牲或者舍弃一个具有较少合理性的利益。在另一些情况下,相互矛盾冲突的利益可能协调,各退让一步以求得各自的生存空间,称为权利协调原则。这里,个人隐私权与管理者的信息知情权存在对立,如果二者发生冲突,就应当让一种权利在其保护的范围上或程度上作出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即如果信息知情权的实现比一个隐私权的保护更重要,应考虑对信息知情权的保护,而在必要的有限范围内公开个人隐私。在此基础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也不会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实践中,教师可以单独找考试成绩不理想的学生谈话,指出其失误,并提出改进措施;批评学生时就事论事,即所谓“开门表扬,关门批评”;查寝时最好有学生在场或只涉及公共空间等。换言之,当个人隐私权与管理权发生冲突时,应在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与管理权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调整两者关系的具体做法是因人而异的,但不论怎么做,其关键是要在教育公共性原则和权利协调的法律原则指导下,使学校的管理权、教师的教育权与学生的隐私权共生共存,协调发展。所以,优秀的教育管理者必然是一个能适当把握两者分寸的艺术家。
除了利用法律调整之外,解决冲突更重要的途径是在学校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人权的学校制度,更现实的途径是对教师和管理者行使管理权的方式方法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样还会降低教育管理成本和违法风险。
人权是指没有先设条件的、每一个人所享有的天赋权利。但人权并非是绝对的,通常又受到社会现实的诸种限制。学校作为一个专门履行教育教学职能的独特组织,并不能找到无视人权的理由。只不过,“基于学校的独特性,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人权有更大的规限权力,但出发点仍是人权的享有者”。[9]因此,在学校的经营管理、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以学生是权利主体,尊重学生的人权、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
尊重人权的学校制度,主要反映在校规校纪方面,并涉及教师的惩戒权与执行方式。校规作为学校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容易侵犯学生人权的领域。因此,校规的制定原则必须体现学生作为人权主体的本质,其中对学生性质的基本假设、对违规者处分的指导思想等都需要认真把握,正确立意。学校内的每一分子包括校长、教导主任、教师和学生要从根本意识上接纳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人权的观念。同时,学校有义务对教育管理者进行管理权执行思想的教育和执行方向的有效限制,进行管理权行使方式的培训和行使艺术的示范。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随着现代人权思想和法制意识的普及,教育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所代表的管理权和人权之间必将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平衡和协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3-31
一、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1]即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它的具体含义就是国家要求任何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为主要目的,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教师法》又规定,教师负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的义务。为保护教师履行其义务,法律同时赋予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3]的权力。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4]“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6]也就是说,学生在学校内虽然是被管理者,但他们首先是个享有人格尊严的社会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
由此可见,法律在赋予学校管理权,给予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肯定了学生的隐私权。为了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性,教师和学校必须采取相应的奖励、惩罚等行政手段。但是,教师也不能因为对学生享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就可以采用自己认为有效的任意手段行使这种权力,所有措施都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

二、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常见冲突

然而,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学校和教师的管理权与学生的隐私权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两者的对接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把握的事情,常会发生如下现象。

1.学校公布学生的成绩并按分数排队
长期以来,学校、教师及家长均视公布学生分数和按分数排名次为正常的教学管理手段,认为这样做有利于学生正确估计自己的学习成绩,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有利于学生对严酷竞争现实的适应。但是,现在已经有不少学者对这种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提出异议。从法律角度分析,考试分数既然是学生自己考出来的,是学生个人学习成绩的具体体现,因而它属于对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学生应对其享有隐私权。而公开排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损伤了落后学生的自尊心,对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压力,甚至在有的地方还发生了严重的消极后果。

2.教师的教育惩罚方式
鼓励和惩罚是教育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一般情况下,鼓励引发的负效应较少,而惩罚却常常带来激烈的矛盾。惩罚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口头批评、书面检查、停课训诫等等,在惩罚教育过程中,有的教育者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合法了解和掌握的学生隐私当众说出来,使学生因隐私公开而名誉受损。例如,一个父母离异的学生平时爱惹事生非,教师为管好他非常头疼。有一次教师在班上批评这个学生时,气愤地将其家庭变故与本人表现联系起来,说他“没有家教”,使这个学生的自尊心受到很大伤害,进一步减弱了他的学习动机。

3.学校检查学生宿舍
学校对住校学生的宿舍进行卫生、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检查,是学校管理的正常内容。但是学生不在宿舍现场时教师或管理者能不能、该不该进入宿舍检查?学校和受管理的学生在认识上有很大不同,有时甚至引起纠纷。学校认为学生宿舍是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公共宿舍,是学校管理区域内的一部分,查寝既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环境卫生,也是目前学校后勤社会化不完善、学校责任“无限化”背景下不得不进行的管理行为;而学生则认为宿舍是就寝场所,属个人私密空间,他人随意进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文化背景

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现象受到广泛关注,应当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而深入分析这种冲突的社会根源,可以使我们看到它折射的文化背景。
首先,这种冲突是面临改革的传统教育理念与日益成长的现代人权思想之间磨合、渗透的一种表象。传统教育理念偏重教育的公共性,以保障公共利益、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来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各项教育管理。“修、齐、治、平”论[7]中对受教育者献身公共利益的期求更是意味深长的。正是这种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的传统思想,使一些教育管理者在面对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时,不能把握好它们之间的“度”,其中把管理权同隐私权对立起来的观点很有代表性。这种对立观点认为:教师的职责要求其必须具有知情权,即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是以对学生的知情为前提的,如果不了解教育对象,不掌握学生的秘密,就无法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实际上,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就是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和尊重。作为教育管理者,如果不知道尊重学生的隐私,就很容易在管理行为中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并且给学生树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样板。[8]相反,如果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行为时不回避冲突对调整的现实要求,讲究教育艺术,注意尊重学生人格,就会有合适的方法促使学生向教师袒露心迹。所以,教师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并非一定会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出现教育管理权频频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现象,与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不够完善也有关系。现行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教育管理者在实践中不知道哪些是应该依法保护的学生隐私,哪些属于应该尽可能掌握的情况。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基本上只是依靠管理者个人对“尊重”的理解,使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变成了依个人理解行使权利。所以,对有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应当与对法律意义的学习、普及同时进行,同步提高。从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分析,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只有在社会政治利益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个人隐私时,才应当考虑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对隐私权加以限制。反之,如果公开他人隐私不是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公开他人隐私为非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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