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我在一年前和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我来这个公司的时候,公司领导明确答应我最迟一个月后要在B城工作(公司在A城),就是因为这样我才答应了签订合同。但是过了几个月也没有在B城建立办公点,但是这条没有写进合同里,只是领导口头说的,我有几个同事也是因为这点才来到这个公司。
但是时间过了快一年了也没有让我们去B城,在两个月前我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是一直得不到批复,后来我旷工四天,公司对我的处罚是:罚款400,待岗一个月(就是这个月只发150元的生活费),在接下来的半个月里停止了我和另外几个同事的工作,让我们在另外一个办公室写检查(当时也有另外的同事和做了一样的事情,他们的处罚结果也是一样的)。
前两天我又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是他们依然不批复,现在我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办,听说新合同法要下来了,不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如果我要强行走了会有什么后果。望懂的朋友帮忙给解答一下,在此谢过了。
合同的一些内容和疑问:
1、如果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离开需要支付在职期间所有工资总和的5-10倍违约金。
2、合同上虽然说了会给三金和福利待遇,但是没有注明什么时候给,现在一年多了也没有给。
我现在就想快点离开这里,但是这个高的违约金让我无所适从,请大家帮帮我,看如果新合同法实施后我能不能走人。
谢谢大家的热心,看到专业人士的回答我放心了很多,那么再问一下:1、我在几个月前写了辞职报告,当时是没有批,我现在走用不用再写辞职报告了?另外我的辞职报告里面没有提到福利待遇没有给我的问题。
2、我现在走不用等1.1号新劳动法出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