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高通行效率的需要,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的让行规则作了修改,删除了“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将“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修改为“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车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实施条例第52条)。
另: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这样的表述: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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