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工资的定义

公司无故开除员工 依照劳动法四十七条赔偿标准 其中月工资是怎么计算的,底薪?还是底薪+全部津贴?劳动法关于工资的定义是什么? 还有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双倍赔偿?

1、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你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如果单位属于违法解决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9-18
底薪加全部津贴补贴加奖金.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08-09-18
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学校与企业的三方协议,到企业后,就完成了使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应当从用工之日起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满三个条例。有一个条例没有满的,就是违法。
针对你说的情况,是学校与企业的一种行为,企业肯定是给了学校钱的,只是这笔钱被学校吃了。而且企业长期使用考试不合格,不给工资,目的只是免费用工,赚取更大的利润。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四十七条所指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其它补贴等,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如果上年末有年终奖(双薪甚至多薪)的,也要计算进去,反正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在这一公司的实际总收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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