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于04年2月和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男方生活,女方不支付任何费用。我们在05年6月结婚,一直到07年底孩子都随我们生活,女方未支付过任何费用,07年底女方擅自把孩子接走并拒绝让孩子回来,我丈夫和公婆多次到女方处接孩子均遭到拒绝。08年3月通过诉讼再次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男方,并且孩子在法院作证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但女方依然拒绝,却于本月到法院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我们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请问1女方有没有资格一孩子的名义要求我们支付抚养费2女方不顾法院判决强制剥夺我们的探视权是否触犯法律
我保证上述问题毫无夸大之处。并且补充一点,女方以遗弃名义到男方单位、住所地派出所、纪委等处告状,男方单位派专人调查此事,并拿出3条调解意见:1、让孩子回男方处生活,无需支付任何费用2、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女方,男方支付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无论法院判决多少,男方均支付)3、孩子可以在女方处生活,男方支付孩子每月的吃饭钱500元整,孩子其余开支仍由男方支付,以上三个调节意见女方均不答应,仍到处诬陷男方遗弃孩子,不负抚养责任,致使男方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男方在女方单位领导处放置现金3500元,为孩子今年1-7月份的生活费,但女方依然到法院状告男方不履行扶养义务,要求支付抚养费1万多元,目前法院已经接受诉讼请求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