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12-19
1、一审期限(3+1+2月+延长)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6种特殊情况,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重大集团犯罪、流窜复杂案件、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最高法院批准。2、二审期限(2+2月+延长)2个月内审结。对于6种特殊情况(参见一审)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3、再审期限(3+3月)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院长批准不超过6个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3-0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综上,一审案件一般都会在二个月内出结果。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均应折抵刑期,具体方法是: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你之前在看守所的那四十天会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