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初新设立了子公司,即原总公司的部分业务由子公司负责,人员不变动,但是这些员工是否需要解除原先的劳动合同,然后和子公司重新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重新签合同,只是签署一个三方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说明用工主体变更为子公司,社保什么的转到子公司,工作年限连续原先的计算?
如果只是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对员工和公司各有什么利弊?
公司要通过与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协议》来说明:1、用工主体是现在的子公司,2、社保等由分公司缴纳,3、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而且,社保机构不要看劳动合同,就只要现在子公司出个证明,证明员工是在子公司工作就可以了。
那么,这样一个变更协议连同原协议一起,是不是就足够了?这样对员工有什么不利吗?
这样一来的话,那就是进行了用工转接,而不是重新建立
如果协议变更,你们签字认可,那么你们的劳动关系就从原公司转入现在的分公司
现在有一个问题: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法人,未来你们的劳动关系就是和分公司建立的,和母公司之间就很难再有联系。而这一情况下,如果分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其一切行为都是独立进行的,其母公司很大程度上只承担其对分公司出资部分的连带责任。一旦分公司发生债务等问题,母公司一旦卸包袱,你们要维权只能找分公司,母公司很可能把责任撇清。
这么说,用工转让和重新建立用工关系有什么不同?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影响?
你说的维权的问题,无论是用工转让还是重新建立用工关系,那样的问题都存在,除非是不同意把用工关系转到独立的子公司或者不和子公司另外签定劳动合同,是吗?
转移关系,那么新公司和原公司必须就劳动者劳动关系连续,年休假等作出衔接工作,而重新建立关系,如果原公司支付了补偿或子公司同意转接还好,但现在确实存在一些公司,采取让员工辞职的做法,实际上是变相让员工方面自己中断连续的劳动年限,这对于员工日后因和公司发生矛盾主张权益时是很不利的
不过就劳动关系来说,如果变更到子公司也不是不可以,但关键是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是否是独立法人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两块综合来看,如果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即便母公司是全资,最终承担的连带责任并非是无限的,而是限于子公司中母公司的投资份额。除非有明显证明母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或者逃避法律义务而非法分立公司,否则很难要求母公司无限承担子公司责任。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势必存在一个法律上劳动关系归属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也不大好解决:如果不予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那么你们之间的关系属于借调,而借调人员依法不应当承担主要工作,只能承担临时性的辅助工作,如果子公司不与你们签订合同就安排你们到主要岗位,反而是子公司违法。
月长石个人建议:岗位调整,劳动关系调整等问题并不大,重点是在调整时要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母公司工作这段时间,其应当承担的补偿等义务,应当一并写入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内,这样在未来如果子公司发生问题,在维权的时候也可以拥有书面证据而不是因为长时间取证导致维权困难的局面。
有没有法律条文要求重新签到?
追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用人单位
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
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