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上班,在苏州太仓的失业金还能领吗

如题所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应终止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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