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是否有规定未签合同的怎么补偿?

我是06年7月份进公司的。刚过来试用期工资1000,过了两个月试用期涨到1200,(后来有签了合同。不过都是不正规的,保险没有为我交过。我上班是六天八小时。没有加班费))到了07年5月份,工资涨到1400,07年12月份重新签了合同,帮我交了保险。可是交了一个月又停了(当时老板不在,是部门主管同意的,后来老板知道了,就说我工资偏高,想交保险可以,但是工资要降200元,我不同意来,保险就停交了)现在我还在公司上班,工作量比以前大。如果我现在不想做了。公司怎么赔偿我?还有07年12月份签的那份合同还有没有效。新劳动法不是讲不签合同,公司需要赔偿双倍的工资吗?

1、你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举报他,合同法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职工签订合同,如不签,应支付职工每月两倍的工资,一年后还不签,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2、合同法实施以前(即2008年1月日以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实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保险问题应该在合同文本中有规定,如果你的合同中没有,则视为部分无效合同,应让单位给你补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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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12
具体问题可以到当地劳动局进行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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