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一家前不久遭遇车祸,我丈夫李先生及女儿李女不幸身亡。因女儿是我1998年与李先生再婚时带来的,当时3岁,而丈夫也是再婚,与前妻生有一子李男,李男随其母生活。我和李先生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套,现李男认为该房产中,除了有我的一半外,另一半应作为其父亲的遗产,由李男和我平分。我认为我女儿也应有继承权,可李男认为李女是继子女,且已与继父同时死亡,不应再产生继承问题。请问,我女儿李女对继父的遗产有权继承吗?答:您女儿是否有继承权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法定继承的顺序问题。因您丈夫生前没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女与李先生共同生活,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女与继父关系,与婚生子女应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李先生遗产时,李女与您及李男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另一方面是李女死亡后其继承权是否丧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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