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5
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总公司的;
3、在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子公司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有两个参考方案:
A、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清零后,再入职新公司;
B、把原公司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新公司的工龄。
若员工不愿意到新公司,则原公司可和员工协商解约,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