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我可以要求多少赔偿?

我在公司任职已4年多,有签署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期为2015年3月份),现公司和我说我不适合我的岗位,公司想和我协商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情况,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多少?具体有哪些赔偿?
另外,公司年初有制定一激励政策,是根据销售额增长多少计算的,这一部分我是否可以要求得到?我预计我的离职时间是在2014年1月份

严格讲,公司的做法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即使你真的不适应本职工作,也应该在先进行培训及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同意了公司的做法,等于默认了你不能胜任工作。
既然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应根据你已经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为半个月工资。
由于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且你的离职大约在2014年1月份,2013年度的工作已圆满完成,有权要求得到你应该得到的所有福利待遇。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2-11
你好。 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40、41条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另外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满一年给一个月(n+1)×月平均工资,即一个工作四年的员工,正常情况下能得到4+1即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违法解约,则根据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2N
第2个回答  2013-12-11
如果你同意离职,补偿金是4个半月工资。如果你不同意,公司辞退你,可以获得9个月工资赔偿金。可以要求得到你应得的奖励。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