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3
你已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自试用期开始,单位就有业务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要求单位补偿你现金,可能不会得到支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被缴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不过,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社保是对自己有利的,就算以后你离开现所在地去其它地方工作,保险是可以转的,也是可以累积计算缴费年限的。
另外,你可通过下述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在辞职前,你可事先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举证时有利。
补充回答: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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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7-11-12
首先,要求单位将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虽然关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你必须承担初步的举证义务,比如说工作时间的初步证据,那么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你要有相应的证据十分困难,你还是要想办法找找有没有你的原先的同事,想办法让他们来证明,否则是十分麻烦的。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
第3个回答 2007-11-12
没得办法!除非公司良心发现!否则法律管不了的. 其实即使签了也不一定有用,他书面合同一般都会动手脚.一般人看不出来,只能是无效合同!
第4个回答 2007-11-12
你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但是,你此时辞职,想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