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想问各位大律师:1、《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劳动时间是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第3条规定是40小时,那么究竟是多少?2、另外,从《规定》第9条规定的时间看,是否现在所有的事业、企业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的就算加班了?3、从答复来看,有说44小时的(现实大部分是),有说40小时的,让我迷惑不解,很想看到各位律师、法律专家的答案。想问各位大律师:1、《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劳动时间是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第3条规定是40小时,那么究竟是多少?2、另外,从《规定》第9条规定的时间看,是否现在所有的事业、企业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的就算加班了?3、从答复来看,有说44小时的(现实大部分是),有说40小时的,让我迷惑不解,很想看到各位律师、法律专家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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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至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到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