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平时1-5是早上9点到下午6点,中午说让我们休息一个半小时的,所以星期六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休息,业务部门必须来上班,还说可以不用打开,不规定上下班时间,但必须得来上班。很明显是跟劳动法打擦边球,好让大家没有证据可拿,并且前台属于行政部,但规定也要上班,而且9点半前必须到。但旧版本的员工手册上写上班时间是9点到12点,下午1点到6点的。新的员工手册还在指定中。另外旧的员工手册上没有公司盖章。
2:国定假日规定业务部门要值班,例:劳动节:5月1日 周五 劳动节 上午值班,5月2日周六 放假,5月3日 周日 业务员上午上班 (含一个周六);国庆中秋:10月1日 周四 下午值班,10月2日~10月7日 放假,10月8日 周四 业务员全天上班 (含两个周六)。。。。。。同事们都给过老板邮件说这不符合劳动法,都申请过国定假日不要来值班。但老板却回复邮件说:他特地询问了有关律师和一些著名的人事顾问,A- 值班跟加班不同,值班如何补偿,由公司自行决定;
B- 即便是加班,《劳动法》规定五一,十一,春节,清明中秋当日的那几天(不包括周六周日),必须要3倍工资给补偿,不可以调休;但是,最新的劳动法的解释是,只要员工同意公司的调休安排,那劳动部门是视为符合劳动法的。
3:员工如果迟到多,或者请假多老板经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算矿工双倍处罚员工,并要求员工签保证书,说如果再迟到,或者请假单月超过几次就要自愿主动辞职。员工不签署,他就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处置,不得加薪,并给予书面警告。
请问以上行为有何漏洞可寻。请各位律师帮忙。谢谢。如有需要会业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