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向法院起诉前应当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设立的。
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就发生的劳动争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双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仲裁机构主要处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作用简单来说就是处理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是一个部门,它的职能作用是根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理并承办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等工作。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如果个人与单位产生了纠纷,那么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部门的处理,若对劳动仲裁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再接到仲裁结果十五日内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它的作用可以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得到体现,具体如下:
首先需要填写劳动争议申请书,即通过递交申请书立案,仲裁受到立案受请书审查立案,然后将申请书副本交予被申请人,并告知双方开庭日期。
开庭当日,会有专门的庭审程序,基本是宣读申请书,被申请人答辩,法庭调解,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陈述最后意见,如果同意调解,仲裁庭会组织调解,若是不同意则等候出具裁决书即可,若对裁决书不服,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为立案开庭调解裁决,通过整个程序使争议得到一定的解决。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以下材料: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共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4、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
5、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10、46、47、82条!
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法,并自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案件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趋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形成劳动关系后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如果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发施行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首先,它能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予以处理,势必会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要贯彻及时快速处理原则,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它注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本法属于劳动法律范畴。按照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应当对劳动者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一方面,本法作为一部程序法,程序法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利,因此,将本法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适当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双方的实际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应当予以适当倾斜性的保护,在程序制度的设计上作考虑即可,但在立法目的上不宜只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它可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处理不好既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对于现存的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仲裁时效短、处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甚至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等。本法通过程序上的重新构建,使它能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带来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颁布施行无疑会给劳动关系带来全新的变化。
劳动仲裁是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争议,争议一方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关进行处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劳动纠纷中,必须劳动仲裁前置。所谓劳动仲裁前置是指: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一方,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机关解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是指劳动部门下设的专门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的部门.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居中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