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在一家娱乐行业的公司从事中层管理工作,但按照公司内部的职能分类,属于行政管理人员,在非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正常的每日工作八小时,周六日正休的工作安排上班。
行为:由于我的工作是管理一线零售,因此经常需要在一线销售岗位替班或支援。因此不免会有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发生。但公司对于加班的内部管理规定中,明确支出了如下条款:
加班:公司不鼓励加班,但确因工作需要或因紧急业务,由公司决定,并经上级批准员工安排加班,且时间在两小时以上,计为加班。工作日加班开始时间为下班30分钟之后为起点。加班按照补休处理。公司原则上不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期未满12个月的女员工加班。
加班时间:两小时以上方可申请加班,加班时间按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表》,并得到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特殊岗位按岗位工作要求而定。加班申请时间必须与打卡记录一致,如申请加班时间少于打卡记录,按申请记录计算有效加班时间;如打卡记录时间少于申请加班时间,按打卡记录计算有效加班时间。
问题:
上述“加班”的陈述中,加班两小时以上才能计为加班,是否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违反的条款是那些?
上述“加班”的陈述中,对于加班时间从下班30分钟后为起点开始计算的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违反的条款是那些?
如果上述两个问题,公司的执行政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应该如何正当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司如果因员工正当合理维权而直接或变相胁迫员工离职或其他蓄意行为,员工可否主张依法惩戒公司并主张赔偿?是否有法理依据?
多谢各位阅读,提前感谢回答的各位!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你公司规定员工加班超过2个小时才可以记为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关于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