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的工作在由同部门休产假结束的同事回来后交给她接手一部分,但是这位同事现在辞职,公司方面要求我重新接收原来分出去的这部分工作,我拒绝接受公司的安排,也没有签公司所谓的交接书,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安排,损害了我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公司认为我原来做过这部分工作,有能力胜任,我不接收就是严重违纪,公司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赔偿吗,这种情况下我怎么样做才能维护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专业人士能够给我一个正确的答案或者建议,谢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所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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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6
那要看你签合同的职位是什么了,如果工作跟合同不附那公司就是在单方面变更合同得经过你同意!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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