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集团总公司下属A分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已有8年多,今年集团打算把A公司破产注销掉,让我们员工与集团下属另一家B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和B两家分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与B分公司重新签署的劳动合同据说会延续以前在A公司的工龄,但薪资待遇可能会重新谈,公司很多人都觉得集团总公司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让我们签B公司可能只是缓兵之计,主要是为了避免很多的N+1赔偿,后续让我们在B公司通过很多套路让我们员工自己请辞,请问各路大神帮忙看下,我这种情况能否符合条件去申请劳动仲裁N+1或者2N,有没有谁遇到过这种情况和解决方案,小女子再此拜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