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想裁员,我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申请N+1甚至2N的赔偿吗?

我与集团总公司下属A分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已有8年多,今年集团打算把A公司破产注销掉,让我们员工与集团下属另一家B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和B两家分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与B分公司重新签署的劳动合同据说会延续以前在A公司的工龄,但薪资待遇可能会重新谈,公司很多人都觉得集团总公司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让我们签B公司可能只是缓兵之计,主要是为了避免很多的N+1赔偿,后续让我们在B公司通过很多套路让我们员工自己请辞,请问各路大神帮忙看下,我这种情况能否符合条件去申请劳动仲裁N+1或者2N,有没有谁遇到过这种情况和解决方案,小女子再此拜谢了!

单位注销如果解雇,只有n的补偿,没有+1
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雇,才是n+1,违法解雇才有2n
现在如果不签b公司合同,法律上最多是n,你可以谈到n+1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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