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首先建议查看一下《物业合同》,是否对此有约定,如有约定我认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可。2、如过没有进行约定,那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因此,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只要装修部位不涉及共有部分或公共部分没有义务交付装修保证金,只需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2、如涉及共有部分,依据《物权法》76条“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此时应有业主大会决定,而不是由物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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