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某A在信用社贷款3万5,B是担保人且用B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抵押期限可能是两年,后A出具一张一年内还清贷款及所发生所有债务纠纷与B无关的字条。并在归还B房产证上私自注明债务已注销、致使B以为抵押已注销。00年后,A不知所踪,B突发疾病变成植物人。2011年,信用社通过当时贷款介绍人找到B,说贷款未还。贷款发生时B的配偶对此一无所知。现B根本不能言语,所以无法从B的口中得知当时贷款的具体情况。
情况已说明,问题如下:
1、A出具的所发生债务与B无关的字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A在B的房本上的私自标注是否构成诈骗,如B可以找到A、应该是报警还是起诉?
3、是否有追讨期限、抵押期限届满几年,如债权人不追讨抵押权消失?
4、B的家人是否可以去信用社查看贷款底单及复印底单?
5、现在B的房子面临拆迁,信用社未起诉,B应该怎么办才能让自己的损失减到最低?
6、B应查看哪些法律规定来研究此问题?
麻烦各位帮帮忙,小人在此谢过了。。。只有这么点分了不好意思。。
2011年之前 信用社从未向B追讨过,这次也只是让别人来看看是否能找到A,并没有下达书面通知。
房子的他项权证在信用社呢 不认账也不好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