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这正确的意思是什么?

是说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8小时共计40小时,星期六或星期天再工作4小时是不算加班的吗?

以国家劳动法的规定来说,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等于是40小时,但是很多公司和单位,并不是每天8小时工作制,会倒班等等,所以规定的这个不超过44小时,是指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况,每周加班时长加正常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4小时,多出的4小时,是要算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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