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怎么理解?

《国家赔偿法》21条3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指作出已生效的判决、并出具判决书的一审或二审法院。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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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2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中的“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因为生效判决,可能是一审判决,也可能是二审判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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