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农商银行的几层柜员,我们签订的是“综合计算”的劳动合同。银行对外营业时间是早8:30到晚5:00,实际上7点50就到单位,开门,等款接款。八点到八点三十,开晨会,柜员领凭证和现金等营业前准备工作,然后八点半开门,上午工作到12点,中间基本除了上厕所没休息。中午吃饭半小时,12点半回去继续干活,一直到下午5点,关门。这只是营业时间结束。5点到6点,开始结账,数钱,清点凭证,封箱等工作,晚6点15把款车送走,巡视并启动安防设备,6点30,离开营业网店。
请各位法律大神看看这合不合理,由于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我们是全年365天无长假,无休假,是上5天休息2天的上班模式。
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是八小时工作制,但一天中超过八小时不能都认定违法,只要符合以下规定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工作时间的界定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1)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