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但是违法行为持续发生的除外。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行政部门是不会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了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规定的行为,由于劳动监察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是行政权力,因此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两年之内没有被行政部门,例如劳动监察部门发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不再具有行政处罚权。但是法律规定,如果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如果用人单位持续不断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例如和劳动者强迫签订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合同,该合同持续生效,一直在履行的,或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违法让劳动者加班,或者不给予加班补偿的,属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性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两年。因此如果是一次性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法的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两年以外就不会被行政处罚了。如果是持续不断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等到行为结束之后两年才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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