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的有关规定:按国家以下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可以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基金中支付:
1按下列文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希望能帮助到您!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作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4)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
5)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
6)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
7)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
8)《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9)《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6号);
10)《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1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1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13)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1986]教计字190号);
1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教计字[1998]105号);
15)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987]16号);
16)原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
17)原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18)原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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