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8月30日在现任公司工作,但进公司到现在为止从未签过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出来时,公司也曾经提过要签劳动合同,但一直都没对此事进行落实,所以到现在为止我在公司工作已有一年之久,并且至今未签劳动合同,所以说不享受公司任何社保及医疗保险之类的福利,根据我对新劳动法的了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条规定请问哪位能具体详细一点解释一下,并且如果我要离职的话,或是被公司辞退的话,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