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针对未签合同的员工事宜

我是2007年8月30日在现任公司工作,但进公司到现在为止从未签过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出来时,公司也曾经提过要签劳动合同,但一直都没对此事进行落实,所以到现在为止我在公司工作已有一年之久,并且至今未签劳动合同,所以说不享受公司任何社保及医疗保险之类的福利,根据我对新劳动法的了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条规定请问哪位能具体详细一点解释一下,并且如果我要离职的话,或是被公司辞退的话,应该怎么办?

这么说吧,2008年1月1日前的就不计算工龄了。

双倍工资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你这个案子,无论是你提出辞职,还是被公司辞退,都可以拿到双倍工资。

再加上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还有2008年2月开始的社保费用。

但是,我建议你和公司和解。打官司伤和气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8-22
协商支付双倍工资,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08-08-22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是去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3个回答  2008-08-22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