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相关疑问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是这么写的,但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日起至今日一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然后用人单位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既然未签订合同,单位还违法,那么这种情况适用这条法规吗?还有这种情况劳动者想终止劳务(也就是辞职离开公司),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吗?

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的是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为形成权,一经做出即生效。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未征得工会同意的,因其程序不合法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2个回答  2019-10-23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情况以下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第3个回答  2013-01-22
你是站在公司立场,还是站在员工立场?
如果你是这个员工的立场,那不要自己说解除什么的,就说因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动失效,并要求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你是公司立场,得弄个公司安排员工签合同而员工故意不签的证据(哪怕假证据也好),那单位就不是违法解除啦,但是工资还是要照常付的,毕竟付出劳动了
第4个回答  2013-01-21
你何时为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依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起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长期用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可申请双倍工资赔偿。另外是否有约定试用期?如果处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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