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是这么写的,但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日起至今日一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然后用人单位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既然未签订合同,单位还违法,那么这种情况适用这条法规吗?还有这种情况劳动者想终止劳务(也就是辞职离开公司),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吗?
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赋予的是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为形成权,一经做出即生效。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未征得工会同意的,因其程序不合法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