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现在怎么计算的看了许多案件不签订合同的都是以一年赔偿一月工资计算。
我们公司没签合同没买保险没工资条完全是个黑心企业,老板人脉广股东跟他打官司6年了都没输(法院有关系)。看过成都有个案例工资卡银行记录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不知是否在全国能承认?找劳动仲裁或走法院就怕公司跟你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