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A”公司上班一年多,然后又要求重新签合同签到“ B”公司,还是在A公司上班工资待遇不变!

我在“A”公司上班一年多,然后又要求重新签合同签到“ B”公司,还是在A公司上班工资待遇不变!如果到时候出现劳务纠纷怎么办?到时候又可能说你不是我们“A”公司的合同,到“B”公司又说你没有在我们这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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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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